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行为规范
第三章 促进和保障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引导和促进文明行为,推进社会文明进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及其相关活动。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社会主义道德和公序良俗的要求,推动新时代社会进步的行为。
第三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法治和德治相结合、倡导和保障相结合、自律和他律相结合的原则,构建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实施、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协同推进、公众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推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开发区(园区)管理委员会按照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开展本辖区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五条 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履行规划计划、指导协调、督促检查、评估考核等职责。
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六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人民团体,应当在各自工作范围内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的宣传、教育和引导,将文明行为基本要求纳入居民公约、村规民约,协助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先进模范人物、社会公众人物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第二章 行为规范
第七条 公民应当维护公共场所秩序,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升国旗、唱国歌和祭奠英雄烈士时保持庄严肃穆;
(二)遵循公共礼仪,衣着端庄得体,不大声喧哗,不大声播放音视频,不使用粗俗、低俗、侮辱性、歧视性的言语和肢体动作;
(三)参观博物馆、纪念馆等场馆,服从场馆工作人员管理,遵守场馆秩序,观看电影、演出、比赛,文明喝彩助威和交流互动,离场时随身带走垃圾;
(四)组织或者参加广场舞、露天表演、健身及其他文体娱乐活动时,合理选择时间、场地,依照规定使用音响设施、设备,控制外放音量,不妨碍他人;
(五)等候服务依次排队,乘坐电梯先出后进,上下楼梯靠右通行;
(六)合理使用公共区域,不违规占用公共区域、公共设施,或者改变其用途;
(七)其他维护公共场所秩序的文明行为规范。
第八条 公民应当维护公共环境卫生秩序,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爱护市容环境,不随地吐痰、便溺,不违规张贴、涂写广告或者随意刻画,不乱扔果皮、包装物、纸屑、烟头、口香糖、电池等废弃物;
(二)在公共场所咳嗽、打喷嚏时注意用手帕、纸巾等遮掩口鼻,呼吸道传染性疾病患者外出时佩戴口罩,并主动与他人保持距离;
(三)文明如厕,便后冲水,保持公共厕所卫生,不占用无障碍卫生间;
(四)不在室内公共场所、室内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内吸烟,在非禁烟场所吸烟时合理避开他人;
(五)不在禁止区域内露天烧烤、燃放烟花爆竹和祭祀烧纸;
(六)不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景观河道等洗涤、游泳、捕鱼、倾倒生活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七)其他维护公共环境卫生秩序的文明行为规范。
第九条 公民应当维护交通秩序,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文明驾驶机动车,不追逐竞驶、违规鸣笛、强行加塞、向车外抛物,通过人行横道主动礼让行人,临时停车和开车门、上下人员时避免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
(二)文明营运公交车、出租车,不甩客、欺客和拒载,做到用语文明、服务规范;
(三)文明乘坐公交车,不滋扰其他乘客、向车外抛物、强行占座,遵从引导、自觉排队、先下后上,主动为老弱病残孕乘客让座;
(四)文明驾驶非机动车,不乱穿道路、逆行、扶身并行、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违规载人载物,规范佩戴头盔,注意避让行人和其他车辆;
(五)文明通过道路,遵守交通信号指示,不乱穿道路、翻越护栏、停留嬉闹,不浏览手持电子设备,不推挤他人,不抢行;
(六)按规定停放车辆,不占用盲道和消防通道;
(七)其他维护交通秩序的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条 公民应当维护社区和谐,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不乱搭乱建建(构)筑物;
(二)不在阳台外、窗外、屋顶、平台、外走廊和楼道等业主共有区域堆放、悬挂物品;
(三)不从建(构)筑物内向外抛掷物品,防止建(构)筑物的附着物或者悬挂物、搁置物等掉落;
(四)不违规饲养宠物,携犬只外出须拴牵引绳,及时清理犬只粪便;
(五)不违规制造生活噪声,进行室内外装修装饰或者开展娱乐、体育锻炼等活动时,避免妨碍他人正常生活;
(六)不乱停乱放车辆,不占用、堵塞车库出入口、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七)不在建(构)筑物内的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车或者为电动车充电;
(八)不侵占、损毁公共设施,不在绿地上种菜,不私拉乱接水、电、气、通讯等线路;
(九)不乱投放生活垃圾和装修垃圾,坚持源头减量,按照规定做好垃圾分类;
(十)其他维护社区和谐的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一条 公民应当维护乡村和谐,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维护村容村貌,保持房前屋后环境整洁;
(二)圈养家畜家禽,保持卫生清洁,不影响周边生活环境;
(三)妥善处理农用薄膜、化肥和农药包装废弃物等农业固体废物,防止污染环境;
(四)其他维护乡村和谐的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二条 医患双方应当维护医疗秩序,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患者及陪同人员文明就医,遵守有关诊疗规定,听从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指引,配合开展诊疗活动,保持诊疗场所的整洁和安静;
(二)医务人员关心、平等对待患者,维护患者的知情权、同意权和隐私权,保护患者合法权益,不过度医疗;
(三)医疗机构优化服务流程,对病情严重急需抢救的患者先救治、后收费,不拒绝、推诿或者拖延;
(四)医患双方依法解决医疗纠纷,医务人员不激化矛盾,患者及其亲属不在诊疗场所聚众滋事;
(五)其他维护医疗秩序的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三条 公民、教育机构应当维护校园秩序,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教育机构坚持立德树人,培育优良校风、教风、学风,防止校园欺凌现象发生,保障学生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
(二)教育工作者加强师德修养,文明教学,尊重学生人格尊严,不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
(三)学生遵规守纪,尊重师长,诚实守信,团结互助,自觉抵制校园欺凌及黄、赌、毒等违法行为,不沉迷网络,不浏览不良信息;
(四)家长、监护人以及其他人员尊师重教,不侮辱、谩骂、威胁、殴打教育工作者,维护校园安宁;
(五)其他维护校园秩序的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四条 公民应当维护家庭和睦,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孝敬长辈,履行赡养义务,关心照料和探望问候老年人;
(二)夫妻互相忠实、尊重、关爱、扶助;
(三)履行抚养、教育义务,不纵容子女不良行为;
(四)平等和睦相处,互相帮助,不实施家庭暴力,不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其他维护家庭和睦的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五条 公民外出旅游,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尊重当地历史文化传统、风俗习惯,不侮辱、诋毁历史文化名人和英雄烈士;
(二)维护景区景点游览秩序,服从引导和管理,不从事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活动;
(三)爱护景区景点公共设施、花草树木,游玩、宿营时不污染、破坏环境,自觉将垃圾投入指定地点;
(四)爱护文物古迹及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不违规拍照、摄像、刻画、触摸、攀爬;
(五)在设有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的景区内,不实施有损庄严肃穆氛围的行为;
(六)其他外出旅游的文明行为规范。
旅行社、导游应当恪守职业道德,文明提供旅程和导游服务,向旅游者告知和解释旅游文明行为规范,不安排诱导性、强制性消费。
第十六条 公民应当文明上网、文明用网,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遵纪守法,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侵犯他人隐私;
(二)尊重自主创新,保护他人知识产权,不抄袭、剽窃他人作品,不下载和使用未经授权的网络产品;
(三)传播先进文化,不发布、传播和观看具有迷信、色情、低俗、恐怖、暴力等内容的视听资料和信息;
(四)抵制网络谣言,不编造、散布虚假信息或者其他未经证实的信息;
(五)不参与网络赌博等违法活动;
(六)文明互动,理性表达,不实施谩骂、侮辱、诽谤、恐吓、人肉搜索等网络暴力行为;
(七)其他网络文明行为规范。
网络运营者应当文明办网,依法依规经营,遵守公序良俗,配合相关部门维护安全健康的网络环境。
第十七条 经营者从事商品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明码标价,诚信经营,不欺诈、误导或者强迫消费者消费;
(二)不销售假冒伪劣商品;
(三)未经同意,不收集、使用、泄露消费者个人信息;
(四)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
(五)其他商品经营活动的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八条 倡导公民弘扬社会风尚,实施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见义勇为,参加抢险救灾救人,依法制止违法犯罪行为;
(二)无偿献血,捐献造血干细胞、人体器官、遗体;
(三)参与文化教育、生态环保、赛会服务、社会治理等志愿服务活动;
(四)参与扶贫、济困、扶老、助残、救孤、助学、赈灾、医疗救助等公益活动;
(五)参与拥军优属活动;
(六)拾金不昧,主动归还他人失物;
(七)低碳生活,节约用水、电、油、气等公共资源;
(八)就餐节约、理性消费,不酗酒、不劝酒,践行光盘行动;
(九)移风易俗,节俭办理婚丧嫁娶等活动;
(十)其他弘扬社会风尚的文明行为规范。
第三章促进和保障
第十九条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统筹组织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评选、宣传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典型,督促落实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二十条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坚持文明执法理念,履行下列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职责:
(一)网信部门要强化网络信息监督管理,净化网络环境,引导文明上网,推动网络文明建设;
(二)教育部门要加强师德师风和青少年思想道德建设,将文明行为规范纳入教学内容,推进文明校园建设,组织开展学校与家庭、社会的文明共建活动,促进学生养成文明行为习惯;
(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强交通管理和文明出行宣传,纠正交通不文明行为,引导文明出行;
(四)民政部门要加强社会志愿服务指导,引导文明节俭办理婚事,促进文明祭祀,倡导绿色殡葬,规范殡仪服务,制止和纠正相关不文明行为;
(五)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制止污染生态环境的行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六)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对公交车、出租车等公共交通工具运营单位的监督管理,提升文明服务水平;
(七)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医疗行业文明建设,注重医务人员医德医风教育,完善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引导文明就医,推进文明行医;
(八)城市管理部门要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劝告、制止、纠正相关的不文明行为;
(九)文体广电和旅游、商务、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制定并完善行业文明服务规范,督促指导有关单位开展文明行为促进活动;
(十)从事公共服务的窗口单位,要根据本行业、本单位特点,公开办事流程,合理设置服务网点和服务窗口,推广网上预约、网上办理,提供便捷高效、文明礼貌的服务;
(十一)其他有关部门要组织开展文明行为促进活动,倡导文明行为,制止相关领域不文明行为。
第二十一条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健全先进模范人物困难帮扶和礼遇机制,对实施慈善公益、志愿服务、见义勇为、无偿献血等文明行为的单位和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鼓励用人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道德模范、文明市民、优秀志愿者等先进人物。
第二十二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科学规划、完善公共设施,加强日常管理,为践行文明行为提供保障:
(一)在居住区、医院、学校、景区、商业集聚区等停车设施供给不足的周边区域,增建公共停车设施;
(二)在居住建筑、居住区、公共建筑、公共场所、交通场站、市政道路等,合理建设无障碍设施;
(三)在幼儿园、学校周边等行人横过道路集中路段,合理设置通行设施;
(四)在新建居住区和具备条件的老旧小区设置车辆充电设施;
(五)在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设置无线网络、手机充电等便民服务设施;
(六)合理建设公共厕所及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设施,规范设置垃圾容器、果皮箱等环卫设施;
(七)及时修剪行道树,规范设置交通标志标线、文明引导标识标志和公益广告宣传设施;
(八)其他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相关的设施。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并可以通过电话、信件、网络等方式举报。
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公布不文明行为投诉、举报电话、信箱等,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投诉人、举报人。
第二十四条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公共媒体应当宣传文明行为及其促进工作,传播文明行为先进事迹,加强对不文明行为的舆论监督,依法曝光不文明现象,营造有利于促进文明行为的社会氛围。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实施不文明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实施不文明行为,当事人自愿参加社会服务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条例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