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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保护无人照料的被监护人?
指定被监护人住所地居委会担任代理人
刘哲 张安琪 杨宇婷

父母均已过世,又无其他近亲属,生活无法自理的被监护人该如何面对困境?日前,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指定监护人的特别程序案件,这是克拉玛依市首例指定被监护人住所地居委会担任代理人的案件。

■案件回放

被申请人刘某因事故导致语言及意识障碍,右侧身体偏瘫,生活无法自理。2017年2月,刘某的妻子于某向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申请认定刘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进行委托鉴定和判决,宣告刘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刘某的父亲刘某甲为刘某的监护人。

今年2月,因刘某甲去世,监护关系终止,刘某的姐姐刘某乙向法院递交申请,申请成为刘某的监护人。

经法院审理查明,刘某的父母均已去世,而于某已与刘某离婚,婚生子系未成年人,遂指定刘某乙为刘某的监护人。

法官在收到案件后,及时与刘某乙进行谈话,了解到刘某没有合适的近亲属作为其代理人代为出庭。

为解决这一问题,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首次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条,与刘某所在社区居委会进行沟通,由该社区配合法院工作并指派相关工作人员作为刘某代理人参加特别程序的审理。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指定刘某乙为刘某监护人。

■法官说法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被申请人没有近亲属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经被申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同意,且愿意担任代理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为代理人。本案在社区居委会作为代理人的积极配合下,依法保护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

时间:2024-04-08    来源:克拉玛依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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