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1日,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贪污案。被告人季某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敛财超过140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3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并向受害单位返还。
季某系克拉玛依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部负责人、物业服务部负责人。2021年11月至2024年4月期间,季某利用管理公租房的职务便利,通过隐瞒公租房出租情况、篡改租赁合同、私自收取租金及押金不入对公账户等方式,侵吞国有资金142万余元,用于还贷款及高额消费。期间,为掩饰其贪污行为,季某先后向承租人退款2万余元,向公司对公账户上缴租金及押金33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季某利用受国家机关委托管理国有财产人员的身份,在管理公租房期间以权谋私,非法占有公租房租金,数额较大,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季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以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该案承办法官表示,无论是公职人员还是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资产的人员,其职务行为必须以廉洁为根本,不得有任何贪污腐败的行为,应当以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为己任。任何利用职务便利非法获取个人利益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同时提醒社会公众,要增强法律意识,对违法犯罪行为进行监督举报,共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