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4日,新疆某工程公司工作人员驱车400余公里,为市中院民三庭法官送来锦旗和感谢信。
原来,2019年,该工程公司中标一酒店装饰装修工程,后将其转包给刘某、徐某进行施工。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口头约定了工程款计价方式。施工期间,该工程公司不仅参与了工程施工,还为刘某、徐某聘用的劳务工人支付了劳务费。2020年12月,工程顺利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然而,在工程结算环节,该工程公司与刘某、徐某对结算金额无法达成一致。无奈之下,该工程公司将刘某、徐某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判令该工程公司向刘某、徐某支付工程款158269.2元及利息。该工程公司对此判决结果不服,上诉至市中院。
二审审理过程中,市中院民三庭法官认真听取了各方当事人的意见,深入调查了案件的相关事实,查明该工程公司组织招投标、参与工程管理、投入的施工成本,以及刘某、徐某参与发包人工程审计的过程和当事人前期关于管理费的约定,依法认定了工程款结算数额及管理费扣除比例。
同时,针对工程施工期间该工程公司支付的劳务工人工资,法官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质证,并分班组逐项核对劳务费支付情况。经过近两个月的调查核实,终于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改判刘某、徐某返还该工程公司工程款732871.77元及利息。